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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相关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17 11:19)    点击:318

最近,经常收到一些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抚养权的变更等相关问题,为方便大家对上述问题有系统、完整的了解,现就上述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如下:

一、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1、确定抚养权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由谁来抚养。

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根据孩子年龄却分三种情况(1)两周岁以下无特殊情况原则上由母亲抚养(2)十周岁以上一般要考虑孩子的意见(3)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一般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形妥善解决。

3、、相关法律依据:
  1)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1、何种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有出现上述这些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法院才可能判决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2、抚养权变更的途径

    首先,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在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时,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

    3、变更抚养权应提交的证据

    当事人应该在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或者离婚协议书;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结后语:离婚可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离婚双方情感上的缺失可以通过下一次婚姻得到弥补和充实,但孩子父爱母爱的确实是无法得到弥补的,孩子是无辜的,因为父母失败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终身无可弥补的确实的爱离婚时父母的事,感情不存在对错。作为离婚的父母,我们能做也应该做的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氛围:离婚是父母两人间的事,孩子永远是父母双方的,父母都在深爱着他。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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