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1 08:58) 点击:308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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