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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1 11:18)    点击:79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除了司法救济途径外,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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